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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顾军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军国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44号罪犯顾军国,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4)仙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军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执行中,二00七年八月、二0一0年八月、二0一一年十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在沙洋长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顾军国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军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2014年12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执行财产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军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部分执行了财产刑,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军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