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雄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郑国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住址雄县铃铛阁大街。法定代表人:董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秋良,男,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国忠,男,成年,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淮河南道园中国工业区35号。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诉讼保全费240元,由原告雄县京鑫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