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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云吉与白城市庆国无纺布厂确认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再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云吉。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委托代理人潘福君。申请再审人姜云吉与被申请人白城市庆国无纺布厂确认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仍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21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姜云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向新、被申请人白城市庆国无纺布厂委托代理人潘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应归被申请人,遂作出支持被申请人的判决,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事实清楚,故维持了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申诉。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二0一五年第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及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陈兆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