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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29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覃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