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纪兴奎、纪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纪兴奎,纪立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以下简称柳河营信用社)负责人张铁军,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纪兴奎,住涿州市。被告纪立彬,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黄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纪兴奎、纪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