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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纪兴奎、纪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纪兴奎,纪立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以下简称柳河营信用社)负责人张铁军,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纪兴奎,住涿州市。被告纪立彬,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黄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纪兴奎、纪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