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黄立安与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 立 安 与 鄂 州 市 国 伟 建 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的 申 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华容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立安申请人: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立安和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齐志彬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经查明,黄立安系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3年4月27日,黄立安在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受伤。2014年1月13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立安所受损伤属于工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黄立安的伤残程度为四级。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黄立安、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段店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立安与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除本协议签订前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黄立安的费用外,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向黄立安支付520,000元(该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三、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1、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黄立安200,000元,可用10万元承兑汇票,但承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黄立安支付100,000元现金;3、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可用10万元承兑汇票,但承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黄立安支付120,000元现金。四、上述费用给付后,黄立安不再对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仲裁或诉讼。五、协议签订之前,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黄立安60,000元的费用不包括在520,000元赔偿费用之内,黄立安出具的60,000元借条由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存。本院认为,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段店镇司法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立安与申请人鄂州市国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齐志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