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陆忠平、何莉因与李道林,陆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忠平,何莉,李道林,陆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申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忠平。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何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林。原审被告:陆洁。申请再审人陆忠平、何莉因与被申请人李道林、原审被告陆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蚌民一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忠平、何莉申请再审称,1、借款已还清。以申请再审人名义向奚安借款的20万元,申请再审人仅从被申请人处得到16.4万元。申请再审人于2002年9月2日用陆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102.74平方米的住房折价141781元及与被申请人合作期间的股权23000元,结清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被申请人李道林据此也出具了2002年9月2日的“承诺书”给陆氏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承诺借款两清,一次性解决。申请再审人是20万元的借款人,虽与李道林结清了借款,但并未与奚安之间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再审人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人,因此,申请再审人继续出具了85000元的借条。被申请人李道林应承担借款85000元的民事责任,不存在所谓还清借款后的追偿纠纷,原判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承诺书应重新鉴定。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却以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提供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为由,认为不应重新鉴定,从而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显属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李道林所代偿的款项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恶意诉讼”的嫌疑。因本案的借款和还款都是被申请人李道林独自操作,后来产生的诉讼纠纷和执行程序,也均是原审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进行的。申请再审人也是被执行人,没有参加2012年6月6日的执行和解协议,特别是执行和解协议书中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崔素华103439元,既没有收款人的收据,也没有原审法院解除查封的裁定书。另外,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利息,本案的利息58249元也是无依据的。被申请人李道林进行书面答辩称,1、原判追偿权法律关系明晰,申请再审人在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2、答辩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行使追偿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申请再审人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而原判认定利息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当的。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申请再审人是否还清借款的问题。申请再审人陆忠平于2000年9月13日向奚安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由李道林为其担保,申请再审人在还清了部分借款后,于2004年12月21日又出具了尚未归还的8.5万元借条,仍由李道林为其担保。申请再审人在余款未能归还的情况下,崔素华向法院起诉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再审人欠崔素华本息10.5万元,李道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未果的情况下,李道林与崔素华于2012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道林为申请再审人代为清偿169039元。由上述申请再审人重新出具借条、签订调解协议以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表明,申请再审人用折价的住房和股权并未还清所借的20万元借款,申请再审人的上述一系列行为与其已结清借款的申请再审理由相矛盾。本案申请再审人与李道林于2002年9月2日签署“双方承诺借款两清,一次性解决,绝不反悔”的承诺书,但经法定鉴定机关鉴定“李道林”的签名不是李道林本人所写,因此,该承诺书不能作为申请再审人已还清借款的事实依据。本案申请再审人作为借款的主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其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连带保证人李道林代为清偿借款产生的本息169039元,因此,被申请人李道林承担连带保证后,向申请再审人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至于,申请再审人辩称仅从被申请人处得到16.4万元,不是实际借款的20万元,由于申请再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承诺书是否应予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申请再审人与李道林于2002年9月2日签署的承诺书,已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李道林”的签名不是李道林本人所写,申请再审人申请重新鉴定,应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事由,但申请再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的鉴定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妥。3、关于本案李道林所代偿的款项是否有证据支持的问题。李道林代偿申请再审人的借款,有李道林与崔素华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扣划李道林退休工资的明细表、款物交付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再审人认为李道林存在恶意诉讼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58294元利息,申请再审人与崔素华、李道林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逾期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有约定,因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产生了该笔利息。综上,陆忠平、何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忠平、何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怀甫审判员 陈启虎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思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