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仙姬与被告金顺玉、文龙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仙姬,金顺玉,文龙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72号原告:任仙姬,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河南街。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顺玉,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新兴街。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龙哲,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北山街。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仙姬与被告金顺玉、文龙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仙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仙姬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仙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预交6550元),由原告任仙姬负担。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