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增良诉被告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良,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王增良,现住包头市,系个体。。被告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中段超越大厦一层86号法定代表人:胡莱国,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良诉被告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增良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朱多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