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发勤、黄健生命权与黄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勤,黄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朱发勤。被告: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发勤诉被告黄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发勤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发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朱发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