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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行辖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马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30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马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