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结实、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结实,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李结实,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二村1-6号。法定代表人程友余,该公司经理。被告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吴广,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结实诉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结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李结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结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结实已预交),由原告李结实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