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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检建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复龙,梁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检建字第00003号(2015)柳民检建字第3号检察建议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吕复龙,男,1933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钓鱼台村自兴屯。原审被告:梁春林,男,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钓鱼台村*组。原审原告吕复龙与原审被告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2010)柳民中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梁春林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2日作出(2014)柳民申字第2号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梁春林的再审申请。2014年11月25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民(行)监〔2014〕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建议我院进行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款、第二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邱宇葳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