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兴成诉被告边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成,边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梁兴成,男,汉族。被告边术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兴成诉被告边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兴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兴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