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行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齐振飞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齐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主任。被执行人齐振飞,农民。因被执行人齐振飞未履行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给其下达的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2015年1月23日,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振飞或其财产共有人邓风芝在银行的存款1543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