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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典旭与孟庆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典旭,孟庆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孙典旭。被告:孟庆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孙典旭与被告孟庆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典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典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典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