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耀文与王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文,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文。被执行人王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