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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彭小和、徐巧玲等与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和,徐巧玲,郑友顺,郑礼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9号原告彭小和。原告徐巧玲。原告郑友顺。原告郑礼俊。委托代理人:董英。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和、徐巧玲、郑友顺、郑礼俊与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翁璐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