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商)催字第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商)催字第15833号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路南公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9556230-0。法定代表人陈庆喜,总经理。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10300052-2090675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农营业部(城关支行)票面号码为10300052-2090675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璐代理审判员  李二焕代理审判员  王珊妮二○一五��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