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先平、张峰与张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先平,张峰,徐代霞,张巍,毛丽芳,鲍连生,夏彩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商初字第720号原告:董先平,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锦春委托代理人:吴林平被告:张峰第三人:徐代霞第三人:张巍第三人:毛丽芳第三人:鲍连生第三人:夏彩文以上四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平与被告张峰、第三人徐代霞、张巍、毛丽芳、鲍连生、夏彩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先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峰、第三人徐代霞、张巍、毛丽芳、鲍连生、夏彩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先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平撤回对被告张峰、第三人徐代霞、张巍、毛丽芳、鲍连生、夏彩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董先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