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房庆海诉史月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庆海,史月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房庆海,男,汉族,现住抚松县。被告史月姝,女,现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庆海诉被告史月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庆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庆海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