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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房庆海诉史月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庆海,史月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房庆海,男,汉族,现住抚松县。被告史月姝,女,现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庆海诉被告史月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庆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庆海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