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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连鹏与重庆杰庆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鹏,重庆杰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866号原告赵连鹏,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杰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山支路1号(同属南城大道229号)22层7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6661-7。法定代表人吴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鹏与被告重庆杰庆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赵连鹏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