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英,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0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建英,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建英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建英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建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建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色买提审 判 员 邹胜旺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明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