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建与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杜建。被告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代小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诉被告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申请撤销对被告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杜建承担。审 判 长 戴大川审 判 员 胡屹东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