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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邹循坤与吕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循坤,吕金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号原告邹循坤,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木,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循坤与被告吕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循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