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霓裳、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在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委会马水村45号家中,以地下“香港六合彩”的形式非法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2014年12月4日,在非法收受邱某连、邓某英、何某联、梁某英(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及资料一批。经相关书证汇总,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758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连、邓某英、何某联、梁某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邓某某记录的投注登记本;磅码单;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香港“六合彩”投注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仍以地下香港“六合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