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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凤爱与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凤爱,冯相,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于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青岛中天联创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光,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爱。原审被告冯相。原审被告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淼,经理。原审被告于淼。上诉人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凤爱、原审被告冯相、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2014)即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35元,减半收取11817.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创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