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明福与松原市鸿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福,松原市鸿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张明福,男,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松原市鸿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福诉被告松原市鸿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