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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原告王某丁。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