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公司与凃卫东、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公司,凃卫东,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张洪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凃卫东。被执行人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8号巢上城锦园8栋1-2层商业3室。法定代表人柯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凃卫东、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凃卫东、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凃卫东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