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文,董事长。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29615283;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柒月柒日;兑付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壹月柒日;出票人锡林浩特市裕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 韦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