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肖福春与邓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超,肖福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福春。委托代理人郭佳,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超不服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移送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