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民五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守法与韩增海、李振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增海,杨守法,李振龙,赵建国,赵代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五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增海,男,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江建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法,男,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杨建魁。委托代理人:俞中勤,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振龙,男,农民,住莘县。原审被告:赵建国,男,农民,住莘县。原审被告:赵代增,男,农民。上诉人韩增海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增海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增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韩增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韩增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