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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某某,男,藏族。委托代理人李平,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文君,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女,藏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邹文君,被告陈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陈某某和张某甲1998年7月30日至2014年2月13日系夫妻。2007年3月4日,为给陈某某治病,张某甲向其母央某出具借条,借款4万元。2007年12月9日,又向他借款5万元。因他与陈某某和张某甲为姻亲关系,并考虑到陈某某和张某甲的家庭及身体情况,他虽多次催要,陈某某和张某甲至今也未还。现陈某某和张某甲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为了避免欠款以后无法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陈某某和张某甲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陈某某辩称,1、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两份证据无效。该判决书第10页中间部分:对张某甲提交的证据3系两份证人证言,因陈某某对该证言内容不认可,证人均系张某甲直系亲属,亦未出庭接受质询,张某甲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某在2007年生病及患有何种疾病,故对该两份证言不予认可。二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两份证明无效,本案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2、2013年12月3日(2014)渭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2月26日法院通知书、2014年3月4日(2014)渭民初字第00122-1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三份法律文书均明确指出,本案应以张某甲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三份法律文书中重复出现这段文字的法律依据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3、2010年9月6日离婚纠纷案第一次开庭张某某就在庭审现场,张某甲提到她哥哥(即张某某)被人刀砍住进医院,他们家人都不知道,他私下寄去2000元。他车祸住院,她哥哥一分钱都没给过。至此,如果2007年12月9日张某甲真的向其兄借款5万元,张某某便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时至2013年9月23日才提起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另外,张某某就在庭审现场,如果他真的借出5万元给他和张某甲,当听见有人当面说他一分钱都没给过的时候为什么毫无反应?这就说明5万元借款是伪造的,根本不存在。4、央某和张某某与张某甲是母女和兄妹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两笔借款都注明给他看病,什么时间、看什么病?相关病历?相关费用票据?5、关于张某某5万元借款。说明用途是用于他治病,借款是2007年12月9日。实在太可笑了,不知道要给他治什么病?他在2006至2008这三年间从未因为本人自身原因去医院就医。相反,2007年12月4日,张某甲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被检查出”宫颈3,9,12”鳞状上皮内肿瘤(CIN=Ⅲ级,原位癌),“宫颈6点粘膜慢性炎”就是原位癌。2007年12月7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病理科作出进一步确认。张某某却说张某甲向他借钱用于给陈某某治病。一位刚刚在两天前被权威医院确诊患子宫原位癌的病人借钱5万元给没病的人治病,谎言都能编到这个级别实在是叹为观止。同时,也让他见识了如此善良而又奇怪的一家人。6、离婚案第二次二审时庭审笔录第9页:张某甲说是“我借我妈的钱给你做手术的”。他两张手术收费票据,手术时间2005年和2009年,2007年没得过病,更没做过手术。所有2007年给他治病、做手术的有关证据统统是伪证。2007年3月4日,张某甲向她母亲借款4万元,用于给身体健康、忙于在有史以来最疯狂的股市进行投资的他做手术;2007年12月7日,张某甲被权威医院确诊为子宫原位癌。12月9日,她再次向她哥借款5万元,用于给身体仍然健康的他治病。他没病的时候张某甲善良的母亲和哥哥很慷慨的要借款9万元给他做手术、治病,当他们的女儿、亲妹妹张某甲患子宫原位癌要手术时,善良的母亲和哥哥却消失的无影无踪了,张某甲只好去学院借了2万元治病,之后提前支取公积金还清了。2007年底,张某甲在子宫原位癌做手术(2007年12月28日)之前,的确向单位借款2万元(张某甲在2008年5月22日给他的电子邮件中提到了这笔借款:“你能理解我去借钱时别人说的话吗?”同时,邮件中还表示“这几年你炒股我也支持你”),这2万元是他让张某甲去单位借的,原因是在2007年12月19日、20日他将证券账户上53万元全部购买了600362江西铜业这支股票。当时的持仓成本约为47元,股价正在从短期底部向上攀升,不到一个月,2008年1月15日江西铜业的收盘价是64.97元。手术住院费用是一万六千多元,之后有单位医保和两份商业保险报销费用,这2万元借款在2008年就已归还。张某甲一方面说借了其母4万元,同时又说她母亲的医疗“花费均来自张某甲”。原来这样,张某甲借了母亲的钱来给母亲治病。绝对的高智商,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这样设计出来的,这一家人可以瞬间满足任何人、任何金额的夫妻共同债务需求。还有,如此动人的故事为什么偏偏放在黄花菜都凉了时候才讲,不要说四年多前的第一次审理,就是在第四次审理时的上诉状里居然还是无此内容!这就是张某某的两份所谓证据显示的故事情节,相信童话都不敢这么写。实际上除了本案的两份伪证之外,张某甲还有一份向单位借款3万元的伪证。前面已经提到了,实际借款是2万元,而不是3万元,这是张某甲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就是说张某甲指使他人做了三份共计12万元的伪证。综上所述,张某某无视基本法律常识,毫不顾忌诉讼时效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硬着头皮匆忙提交了两份适龄儿童都能看明白是伪证的法律文书,胆大妄为,用低级到不能更低级的愚蠢伎俩,挑战法庭的基本智商,试图得到法庭支持,侵占他的利益,实在幼稚可笑。请法庭依法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甲辩称,1、2007年3月4日,由于要给陈某某取出因车祸骨折而留在身体内的钢板,同时家中生活开支所需,她向母亲央某借用4万元。并打借条一张。陈某某在2011年的离婚上诉状中对这笔借款就有陈述认可。2、由于2007年10月她和陈某某向张某某先借了3万元,当时由张某某将3万元打入陈某某招商银行账户。2007年12月4日,她被诊断为宫颈癌需要手术,这时她再次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同前面借的3万元一并打了5万元的借条一张。用于她和陈某某治病。她起诉陈某某离婚是2010年6月。这些年其母央某和其兄张某某每年都在要求她和陈某某还钱,由于家中困难,一直无法偿还。以上所借9万元当时用于她和陈某某的生活开支及他们俩前后的手术治疗。她对这两笔借款认可,愿意偿还。张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张某甲借条两张。证明其主张的张某甲向其母亲央某借款4万元、向他借款5万元。该借款应由陈某某、张某甲共同偿还。陈某某2011年12月8日民事上诉状。证明其主张的陈某某收到他3万元、央某4万元,共7万元。(2012)渭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主张的:①这两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②一审判决书认定央某4万元、张某某3万元投资股市事实已被二审判决否定;③二审法院对借款一事并未审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笔录。证明其主张的本案涉及的借款事实没有处理。陈某某质证认为:张某甲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不予认可。央某和张某某的民事起诉状2013年9月才提出4万元和3万元,他在2010年答辩的时候就提到过。2010年张某某找到他,让他给炒股给了3万元,为什么张某某2013年才提出呢?2007年他进账22000元是他炒股得到的分成。离婚时已经给张某某还了3万元,原来案子提到过,可以查他的答辩状。股市当时不行的情况下,张某甲否认给他4万元用于炒股。而且证据是直系亲属出具的,当时股市不好,他给了张某某8000元。其他证据材料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张某甲质证认为:这两张借条是她打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材料亦认可。陈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证明其主张的该判决书已认定央某和张某某的情况说明无效,本案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其主张的本案诉权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被消耗殆尽。2010年9月6日,张某甲诉他离婚纠纷一案答辩状。证明其主张的,2010年9月6日至今,本案民事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证明其主张的,他两次手术的时间及费用。2007年,他没有因为自身原因进过医院,更没有做过手术,取钢板手术分别为2005年和2009年。另外,两次手术费用都是6仟多元,还有商业保险赔付,借款9万元毫无根据。2013年11月21日,张某甲诉他离婚纠纷案二审庭审笔录第9页。证明其主张的2007年他没有进过医院,更没有做过手术,从央某处借款给陈某某治病的证据是伪证。陈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1页。证明其主张的2007年3月4日、6日,他妹张卉两笔现金委托理财款交给他,张某甲在场,共15万元。该账户明细表明,张某甲没有理由去向其母借款4万元,给身体健康正忙于股市投资的他做手术;3月7日,他帮朋友股市投资收益22000元(已减掉7000元借款的剩余部分)到他招商银行账户。可张某某说张某甲3月4日借其母4万元给他看病。陈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1页。证明其主张的,2007年3月24日,他从证券账户转出盈利款1万元,让张某甲和张卉去西安消费。证明不存在张某甲借其母4万元给他做手术。如果借了钱还去西安大手大脚消费,相信张某甲是不会答应这样的事情发生,更不会参与大手大脚消费。张某甲子宫原位癌检查汇总。证明其主张的12月7日,张某甲被权威医院确诊患有子宫原位癌,不可能在两天之后,向其兄张某某借款5万元给没病的他治病做手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证。证明其主张的张某甲子宫原位癌住院时间为2007年12月22日。张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013年6月14日开庭笔录。证明其主张的,学院规定患癌症可提前取公积金,张某甲向学院借了2万元,取公积金给学院还了。开庭笔录中张某甲说“我从学校借了2万元治病。”说明张某甲查出患子宫原位癌之后向单位借款2万元,而不是向其兄借款5万元。实际手术住院费用一万六千多元。2008年5月22日张某甲给他的电子邮件。证明其主张的,谈到借款时有人说三道四。常识告诉人们,只有向单位借款才可能被人知道进而说三道四,说明不是向家人借款。张某某质证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是离婚纠纷,而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证明陈某某所说的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9万元,他在举证时已经说明。2010年9月6日陈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答辩状,不能证明开庭时间为2010年9月6日,该证据材料为打印的,与本案无关。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和西京医院住院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两债权人将钱借给陈某某和张某甲,对于款项的具体用途不知晓。对于2013年11月21日,张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庭审笔录的质证同对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的质证。陈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明细不能确定是陈某某的账户,相关明细只能证明出入款的时间和金额,无法证明借款用途。张某甲子宫原位癌检查汇总也是打印的,对其质证同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的质证。2013年6月14日开庭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一笔债务的存在不能否认另一笔债务的存在。对2008年5月22日张某甲给陈某某的电子邮件不质证,无法核对真实性。其内容是张某甲与陈某某之间的,他无法得知。张某甲质证认为:陈某某在他们离婚案中有两笔借款都是他们承担,陈某某也承认有本案这两笔借款。她上诉提交了证据材料,二审开庭仅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只是中止诉讼。她母亲和张某某每年都向她要钱,因为经济困难一直未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和西京医院住院证、2013年11月21日她与陈某某离婚案二审庭审笔录及2013年6月14日一审开庭笔录、陈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这些与借款无关,不质证。张某甲子宫原位癌检查汇总认可。当时陈某某说他没有钱,她也没钱,所以她向哥哥张某某借钱。打了借条。她有病到治好,陈某某没拿过一分钱给她。2008年5月22日她给陈某某电子邮件真实性认可,但是,陈某某凭想象她只能从单位借款,这与借她哥钱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甲未提供证据材料。张某某、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张某某提供的借条两张,尽管陈某某不认可,可是这两张借条张某甲认可是其出具,当时张某甲与陈某某是配偶关系,这两张借条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张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陈某某不予质证,其超过期限举证的理由不成立,这些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纳。虽然陈某某提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和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都不够完整,但是作为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与本案有关联,能够作为证据。陈某某提供的2010年9月6日本院开庭审理张某甲与其离婚纠纷案的答辩状缺乏完整性,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所以该答辩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陈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明细2页,不能确定为陈某某的账户明细,也就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同样不能作为证据。陈某某提供的2013年11月21日张某甲与其离婚纠纷案二审开庭笔录和2013年6月14日一审开庭笔录均不完整,其开庭主要事项不具备,缺乏证明力,这两份证据材料同样也不能作为证据。2008年5月22日,张某甲给陈某某的电子邮件,张某甲认可其真实性,可是,该电子邮件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同样不能作为证据。陈某某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手术收费票据和西京医院住院证对确认本案事实是有关联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张某甲子宫原位癌检查汇总尽管是陈某某制作,但是,张某甲认可,对于确认案件事实有关联,亦可以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30日,张某甲与陈某某结婚。2010年7月9日,张某甲向本院起诉,请求与陈某某离婚并分割财产。2013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2)渭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张某甲、陈某某离婚。张某甲、陈某某对判决财产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2月1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民终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陈某某与张某甲去西藏旅游,返回途中陈某某驾车发生车祸,陈某某手臂骨折,医生为其施行内固定手术。2005年、2009年两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2007年12月7日,张某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子宫原位癌。2007年12月22日,其入住该医院,得以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6万元。2007年3月4日,张某甲以给陈某某治病之名向其母央某借款4万元。2007年10月间,张某甲同样以给陈某某治病之名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2007年12月9日,张某甲以治病为名再次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张某甲为治病还向其所在的西藏民族学院借款2万元。但治病仅支出1.6万元。之后张某甲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2万元,还清了西藏民族学院的借款。2013年9月13日,原告央某、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陈某某、张某甲偿还欠款9万元。2014年9月9日,央某死亡。其继承人张某某、张某甲已为本案当事人,继承人央某之女央宗经本院询问,其表示放弃继承本案涉及的财产利益。本院认为:张某某主张的其母央某借给陈某某和张某甲4万元,他借给5万元,虽然陈某某、张某甲对此说法不同,但是央某的4万元和张某某的3万元的款项往来是存在的。当然,张某甲为了得到借款,以治病为名借款合乎情理。至于借款的实际用途,央某、张某某不可能掌控。所以,可以认定张某甲出具借条借其母央某4万元和其兄张某某3万元,属于其与陈某某的共同债务,张某甲、陈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007年12月9日,张某甲借张某某2万元,陈某某不认可。同时,因为张某甲治病费用是借西藏民族学院的,之后就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的支出用途张某甲未能自圆其说,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借款为张某甲个人债务,由其偿还。张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未认定对央某及张某某负有债务,在该案中央某及张某某仅作为证人出具了书面证明,不是该案当事人,所以,央某及张某某不受张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的判决约束。陈某某辩解央某的4万元和张某某的5万元,已经在张某甲与其离婚纠纷案的判决中有结果,这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张某甲承认央某及张某某一直在追要借款,而央某和张某某向张某甲提出还款,对当时与张某甲属配偶关系的陈某某是有效的,因而,央某、张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央某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之一,央某的二女儿央宗表示放弃继承本案涉及的财产利益,张某某可以作为继承人之一承受央某的权利进行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甲偿还张某某人民币55000元。陈某某偿还张某某人民币35000元。本案受理费2050元,陈某某承担800元,张某甲承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贺知成人民陪审员  庞杰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骞 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