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钟建喜与伦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新公和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伦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公和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伦永波,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关于钟建喜与伦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伦永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利息给钟建喜。本案诉讼费2263元由被告伦永波负担。权利人钟建喜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299元由被执行人伦永波承担,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伦永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伦永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以110749.26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