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侯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甲,王某乙,肖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