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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侯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甲,王某乙,肖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