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行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柯晓燕与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晓燕,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柯晓燕,女,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清舟漂流码头。法定代表人衷汉春,执行董事。第三人熊某某,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晓燕与被执行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执行字第21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柯晓燕以第三人熊某某全额抽逃资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熊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与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人的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柯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第三人熊某某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熊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熊某某全额抽逃资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熊某某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与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在本院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出资情况表。验资报告书。股东出资信息。验资报告书。上述证据用以证实2012年7月22日,武夷山天下粮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更名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增资90万元。6、银行交易流水用以证实,2009年7月16日熊海云增资45万元后,全额抽逃增资。2011年6月14日熊某某增资90万元,2011年6月22日通过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抽逃增资。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用以证实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泓鼎公司系关联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均为衷某某。第三人熊某某辩称,2009年7月28日开始其就没有上班,其不是股东,亦无签字和参加股东分红。衷某某只是借用其身份证去办理贷款,其没有出资不是股东,亦没有抽逃资金,请求驳回申请。本院经查,第三人熊某某系武夷山天下粮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股东。2012年7月23日武夷山天下粮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更名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在武夷山天下粮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更名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之前推出股东。2012年12月2日柯晓燕向傅某某借款4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承诺书系帮其所借,并承诺半个月内还清此款。本院认为,第三人熊某某在武夷山天下粮仓饮食文化有限更名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之前退出股东。第三人熊某某不是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帮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与第三人熊某某无关,且申请执行人柯晓燕认为武夷山泓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转给翁小萍和福建省武夷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款系第三人抽逃注册资金依据不足,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熊海云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柯晓燕申请追加第三人熊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