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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国英与封和平、宁茂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英与被执行人封和平、宁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国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9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毛昕昕执行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