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李迪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锋、朱宇文。被告: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18、120、122、124号一楼地下室、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李迪辉。被告:李迪辉,住浙江省绍兴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歌汇公司)、李迪辉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宇文、被告炫歌汇公司投资人李迪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X》等35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对《X》等3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对《吻我的样子》等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两套专辑共2张光碟,收录了《等》等5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孔雀廊公司对上述《等》等5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孔雀廊公司对上述《等》等5首涉案K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分别与权利人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授权。原告音集协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炫歌汇公司未经原告音集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炫歌汇公司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炫歌汇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库曲中删除下列侵权作品:《X》《Iam》《她说》《曹操》《天使心》《杀手》《一千年以后》《完美新世界》《爱笑的眼睛》《大男人·小女孩》《莎士比亚的天份》《委屈》《笨蛋》《我介意》《相思垢》《大小姐》《第三滴眼泪》《这种爱》《人狼》《天黑》《新家》《恩赐》《雨衣》《惩罚》《一个人住》《相容》《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微博控》《想象之中》《河山大好》《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吻我的样子》《等》《缺点》《不想》《包容》《寒江雪》共计40首歌曲;2.判令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40000元(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并判令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某)共计10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50000元;3、判令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3.唱片国内公司给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公证书,证明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4.被告炫歌汇公司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的档案袋正反面复印件,证明其侵权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音集协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共同辩称:1.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同意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也愿意赔偿,但是由于一直是处于亏本状态,没有钱赔偿,而且已经无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2.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知道该行为是侵权行为,愿意删除涉案歌曲。3.被告炫歌汇公司是于2011年12月2日开始营业,现在还在经营,但去年六月份关闭了一个月。被告炫歌汇公司一共有80个包厢,一天只有10000多元的营业额,每天只能开20-30个包厢。4.公证书中显示的场所“炫歌汇”是被告炫歌汇公司经营的。5.歌库是向其他公司购买的,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炫歌汇公司、李迪辉均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2008年9月5日,音集协(甲方)分别与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均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甲方)与孔雀廊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7月21日,孔雀廊公司发出声明,公司同意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28日。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7张,歌曲清单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75-00/V.J6等。其中第五张光碟第4首为涉案歌曲《吻我的样子》,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吻我的样子》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其中第七张光碟第2、4、5、11、13、16、18首为涉案歌曲《笨蛋》《大小姐》《第三滴眼泪》《委屈》《我介意》《这种爱》《相思垢》,第八张光碟第6、11、16、18首为涉案歌曲《天黑》《曹操》《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笨蛋》《天黑》等上述1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0张,歌曲清单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978-7-7999-2275-1等。其中第六张光碟第1、3、9、14、15、16、18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听见牛在哭》《一个人住》《惩罚》《恩赐》《相容》《雨衣》《没什么好怕》,第七张光碟第12、15首为涉案歌曲《新家》《人狼》,第八张光碟第2、4、9首分别为涉案歌曲《X》《完美新世界》《天使心》,第九张光碟第6、8、14、15、16首分别为涉案歌曲《杀手》《大男人·小女孩》《她说》《Iam》《爱笑的眼睛》,第十张光碟第3、4、5、6、8、9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微博控》《河山大好》,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分别播放上述光碟,在其歌曲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上述23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擦肩而过》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歌曲清单,以及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注明“原装卡拉OKDVD精选”字样。内有光碟1张。光碟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孔雀唱片原创金曲MTV卡拉OK(一)、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其中歌曲清单第5、19、21首分别为涉案歌曲《等》《缺点》《不想》。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开门大吉》(精选金曲卡拉OK1)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歌曲清单,以及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出版物内各有光碟1张。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孔雀情歌系列、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其中《开门大吉》(精选金曲卡拉OK1)歌曲清单第8、13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寒江雪》《包容》。《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擦肩而过》《开门大吉》(精选金曲卡拉OK1)收录的上述40首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4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4月8日,公证员XX、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叶镇华、肖桂娥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北路120号,店面标示为“炫歌汇量贩式KTV”的场所。叶镇华和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同公证人员一起进入该场所四层名称为“821”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XX首先对肖桂娥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肖桂娥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二百首歌曲:X、IAM、她说、曹操等。肖桂娥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二百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取得了账单号为2014040800100010的《收银结账单》一张和名片一张。公证员XX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场所的标示进行了拍照。回到住宿的宾馆后,在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的监督下,肖桂娥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XX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运用该电脑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将上述光盘带回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后装入物证袋密封后加贴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封条。(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4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物证袋内所封存光盘中的内容与肖桂娥现场操作后下载至公证员XX笔记本电脑中的录像文件内容相符,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一张为公证员XX现场拍照并经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彩色打印所得;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结账单和名片的复印件与肖桂娥取得的原件相符,结账单和名片原件保存于申请人音集协处。公证书所附结账单显示的日期为2014年4月8日,包厢为821,账单为2014040800100010,金额为142元,备注栏显示“炫歌汇时尚量贩式KTV”。炫歌汇公司、李迪辉确认公证取证场所“炫歌汇”为其经营的。庭审中,炫歌汇公司、李迪辉表示对公证封存歌曲无异议,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播放音集协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擦肩而过》《开门大吉》(精选金曲卡拉OK1)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4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对涉案四十首歌曲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对此,音集协陈述称由于整首录制会耗费大量时间,其批量维权仅录制歌曲前面相同的部分,这既是为了公证员的人身安全考虑,又是为了节约取证成本。经比对,歌曲《我介意》画面与权利光盘DVD歌曲画面不一致,公证封存光盘中并无歌曲《X》,其它《Iam》《她说》等三十八首歌曲录制部分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均一致。庭审中,音集协明确指控炫歌汇公司侵犯其获权管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明确经济损失按每首歌1000元计算,没有具体依据,请法院酌情确定;明确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在本案不主张,其中律师费仅有合同但没有发票证实,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明确要求炫歌汇、李迪辉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在公证取证的歌曲中,上一案已起诉其中50首歌曲,本次再次起诉40首歌曲。此外,音集协申请撤回对歌曲《X》《我介意》的起诉。另查,音集协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炫歌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18、120、122、124号一楼地下室、三楼、四楼、五楼,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项目类别为娱乐业,股东为李迪辉一人。炫歌汇公司与李迪辉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二者财产独立核算。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中涉案的《X》《Iam》《她说》《曹操》《天使心》《杀手》《一千年以后》《完美新世界》《爱笑的眼睛》《大男人·小女孩》《莎士比亚的天份》《委屈》《笨蛋》《我介意》《相思垢》《大小姐》《第三滴眼泪》《这种爱》《人狼》《天黑》《新家》《恩赐》《雨衣》《惩罚》《一个人住》《相容》《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微博控》《想象之中》《河山大好》《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吻我的样子》《等》《缺点》《不想》《包容》《寒江雪》共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擦肩而过》《开门大吉》(精选金曲卡拉OK1)对于涉案四十首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吻我的样子》的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认定《笨蛋》《大小姐》《第三滴眼泪》《委屈》《我介意》《这种爱》《相思垢》《天黑》《曹操》《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听见牛在哭》《一个人住》《惩罚》《恩赐》《相容》《雨衣》《没什么好怕》《新家》《人狼》《X》《完美新世界》《天使心》《杀手》《大男人·小女孩》《她说》《Iam》《爱笑的眼睛》《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微博控》《河山大好》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认定《等》《缺点》《不想》《寒江雪》《包容》的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因音集协与著作权人华谊公司、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三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效期尚未届满,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音集协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经庭审比对,(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4号《公证书》记载的经营场所炫歌汇公司放映的《X》《Iam》《她说》等四十首歌曲,音集协并未对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的公证证据保全,其中歌曲《我介意》画面与权利光盘DVD歌曲画面不一致,公证封存光盘中并无歌曲《X》,其它《Iam》《她说》等三十八首被控侵权歌曲录制部分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内容一致。音集协进行公证取证的场所为“炫歌汇量贩式KTV”,取证的地址与炫歌汇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公证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炫歌汇公司在庭审中亦承认“炫歌汇量贩式KTV”系其经营的场所,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炫歌汇公司并未提交其合法使用涉案歌曲或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证据,其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在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录并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主观上存在过错,已经构成对音集协管理的《Iam》《她说》等三十八首涉案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同时由于音集协未尽到全部的举证责任,故本院只对公证证据保全中已录制部分进行侵权认定及赔偿考量。至于炫歌汇公司抗辩称场所歌库是向其他公司购买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另音集协申请撤回对歌曲《X》《我介意》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予。关于赔偿数额,由于炫歌汇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音集协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音集协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炫歌汇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本院根据系列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费用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由于李迪辉是炫歌汇公司的投资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对于音集协要求投资人李迪辉对炫歌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Iam》《她说》《曹操》《天使心》《杀手》《一千年以后》《完美新世界》《爱笑的眼睛》《大男人·小女孩》《莎士比亚的天份》《委屈》《笨蛋》《相思垢》《大小姐》《第三滴眼泪》《这种爱》《人狼》《天黑》《新家》《恩赐》《雨衣》《惩罚》《一个人住》《相容》《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微博控》《想象之中》《河山大好》《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吻我的样子》《等》《缺点》《不想》《包容》《寒江雪》等三十八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此三十八首侵权作品;二、被告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25元,由被告广州炫歌汇娱乐有限公司、李迪辉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