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天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浪高凯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重庆市天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时代*座26-1。组织机构代码:67613503-6。法定代表人:夏德森,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浪高凯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0940564-6。法定代表人:程序。被申请人:重庆麦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被申请人:重庆市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08-4。法定代表人:程功强。被申请人:重庆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45-2。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被申请人:重庆晶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浪高凯悦大厦B塔楼第23层A2号。法定代表人:吴恒霞。被申请人:吴霄霞。被申请人:吴恒霞。被申请人:程功强。被申请人:罗春梅。被申请人:刘庆丰。申请人重庆市天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浪高凯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高凯悦公司”)、重庆麦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晶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霄霞、吴恒霞、程功强、罗春梅、刘庆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天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2013年8月,被申请人浪高凯悦公司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000万元,申请人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被申请人重庆麦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晶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霄霞、吴恒霞、程功强、罗春梅、刘庆丰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浪高凯悦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申请人于2014年2月代偿本金及利息10,023,883.72元。申请人代偿后,浪高凯悦公司无力偿还代偿本息,经多次磋商无果。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3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天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浪高凯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麦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晶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霄霞、吴恒霞、程功强、罗春梅、刘庆丰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