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