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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奇民二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与杨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奇民二初字第0729号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浚县黄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毛金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玉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7日,山东郓城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杨玉祥的地址不详,经本院实地调查后仍无法找到被告杨玉祥本人,也不能确定被告杨玉祥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杨玉祥的详细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玉祥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邮寄费8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