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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振营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西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营,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西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西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振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西渠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执行案件款515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15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