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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邢长成与优必胜(上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成,优必胜(上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38号原告邢长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必胜(上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DOMINGOSOPENALOZA(卢天民)。委托代理人尚建平,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敏,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长成与被告优必胜(上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长成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