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时雨不服淮北市石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安置公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时雨,淮北市石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田时雨,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石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组织机构代码57853408-4。法定代表人:王海芳,镇长。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时雨不服被告淮北市石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安置公告行政行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时雨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时雨负担。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武啸伟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