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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守宏与宋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宏,宋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何守宏,男。被告:宋加,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6号。负责人:张忠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宏诉被告宋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守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守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守宏承担。审判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