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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谢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