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崔民宝与王胜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民宝,王胜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9号原告:崔民宝,男,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胜磊,男,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民宝诉被告王胜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民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