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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崔民宝与王胜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民宝,王胜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9号原告:崔民宝,男,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胜磊,男,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民宝诉被告王胜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民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