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水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虎林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伟华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虎林,新疆天山伟华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水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姚虎林。被执行人新疆天山伟华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成荣,该公司总经理。姚虎林与新疆天山伟华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的(2013)水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虎林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伟华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水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蔚审判员 鲁  燕审判员 阿不力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