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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登辉与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登辉,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罗登辉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钟劳裁(2014)0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 洪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前梅 来源: